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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市属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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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监管企业:
为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组建市属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承担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监事会的组织架构
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若干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三、 监事会人员的选拔任用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分别通过组织选调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按组织程序任命。
职工监事为兼职,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台州市国资委
2016年12月8日
台国资〔2016〕1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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