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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国资委纪工委书记》
发布日期:2012-03-1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各市属企业党组织、委机关党支部:

现将《台州市国资委纪工委书记与驻在部门(系统)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1128

 

 

 

台州市国资委纪工委书记与驻在部门(系统)

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的意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共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台州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台纪发〔200750号)的要求,经市国资委党工委研究,决定于2012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对市国资委及5家出资企业中除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轮谈话。实施意见如下:

一、谈话对象和方式

谈话对象为市国资委和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市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社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中除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采取市国资委纪工委书记(谈话人)与谈话对象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二、谈话时间

每年完成对2-3个单位有关领导的谈话,大体时间安排为: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21-6月),浙江城市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7-12月),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1-6月),台州市社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137-12月),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41-6月),市国资委(20147-12月)。

三、谈话内容

1.本人及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单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指示的情况;

2.本人及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包括家属、子女)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沟通和交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6.企业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过程中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

四、有关要求

1.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的平等交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谈话对象要提高思想认识,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2.谈话前,委纪工委书记要同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沟通,并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一周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根据谈话的主要内容认真做好准备。

3.谈话时,谈话人要把握政策,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对谈话对象的成绩和优点,应当充分肯定和鼓励;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政治政策性比较强的重要问题,不随便表态,并注意保密;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如实反映;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纪委和国资委党工委报告。

4.谈话时,谈话情况要有专人记录,谈话后要按照统一格式整理谈话记录,建立专门档案,并将谈话情况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

5.各市属企业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与企业的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谈话的制度。

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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