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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日期:2010-03-0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台国资〔200939

 

 

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和国有企业审计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办):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审计(评估)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和资产评估质量,特制定《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国有企业审计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国有企业审计选择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审计(评估)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和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浙江省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管理试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中介机构选择管理。

第三条  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一)企业改制、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

(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动;

(四)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置换;

(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的非货币出资或抵债;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八)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九)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重大经济事故责任审计;

(十)外派专职监管人员专项审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计(评估)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企业因上述经济行为涉及的审计(评估)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经济鉴证、企业清算和其他专项审计等项目。

第五条  市国资委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评估)业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社会中介机构企业规模、执业能力、资质条件和执业诚信度等基本条件相结合的原则,选择职业道德和诚信度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市国资委委托审计(评估)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对所需审计(评估)的项目,由企业在市国资委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库中进行选择,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委托审计(评估)。特殊评估或审计项目,由市国资委根据项目情况,另行选择评估与审计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准入基本条件择优录取社会中介机构库成员。通过项目质量验收和专项检查等方法对入库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质量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及入库基本条件,适时调整中介机构库入库成员。

第八条  进入市国资委委托审计(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

(二)具有与委托审计(评估)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在规定工作期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照市国资委审计(评估)工作要求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审计(评估)工作任务;

(四)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上年度固定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在职人数不少于8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不少于5名),且审计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评估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五)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或通报的记录;在承担企业有关审计(评估)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评估)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第九条  申请进入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社会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状况等;

(三)营业执照、中介机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四)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和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五)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受托审计(评估)工作,应严格遵守审计(评估)准则及市国资委有关委托审计(评估)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出具符合委托审计(评估)工作要求的审计(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在实施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有权更换社会中介机构,情节严重的不得再进行国有资产相关业务:

(一)在选聘中有故意隐瞒与选聘资料不符的事实的;将受托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

(二)聘用后,发现该社会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没有按《业务约定书》要求开展相关业务的。

第十二条  被审计(评估)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审计(评估)工作要求,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保证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真实、完整。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业务,以保证审计(评估)结论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在其管理档案中进行记录;存在严重工作过失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规执业行业的,将该机构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剔除,取消其参加应聘的资格;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规定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中介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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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各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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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内分送:委领导(5),委机关各处室(4),留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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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1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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