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属企业
综合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和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体考核企业由市国资委确定。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三方面:一是经济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二是重点工作指标,主要考核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及企业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三是综合评议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工作完成情况。
三、计分方法和标准
(一)基本得分
按要求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得基本分100分,其中:经济指标30分,重点工作指标30分,综合评议指标40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工作任务完成程度进行扣分。
(二)加减分项目
1、经济指标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每下降5%扣2分,每项最多扣5分,完成考核目标并超过上年实绩的,每增长5%加2分,每项最多加5分。
2、重点工作和综合评议指标加分方法: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以其办公厅名义(根据文件内容进行认定)发文表彰的,每项分别加5分、2分,获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或以其办公室名义发文表彰的每项加1分,同一项目按加分高的执行,不重复累计加分。
四、考核程序
1、企业自评 企业根据本办法进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总结材料,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市国资委。
2、组织核查 市国资委成立考核组,对企业考核情况进行检查打分。
3、确定考核结果 市国资委主任办公室会议听取考核组汇报后,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发出考核通报。
4、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及年度领导干部考核挂钩。
五、考核档次评定
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优秀(需90分以上),良好(需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和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档次,其中优秀单位的比例为15%,良好单位的比例为35%,如出现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维护稳定等一票否决的,取消优秀档次评比资格。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