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1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关于印发《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委综合档案室:

现将《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授权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台州市国资委)管理的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下称委管领导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市委管理的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档案暂时按照现在的管理权限不变,但需向台州市国资委综合档案室提供档案复制件

第三条  台州市国资委综合档案室具体负责委管领导人员的人事档案工作,委管领导人员的人事档案都要按规定集中台州市国资委综合档案室管理。

第四条 对应归档的委管领导人员材料按照正、副本十类内容进行划分。

第五条 委管领导人员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其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履历表(书)、简历表、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表现情况材料;作为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制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审查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和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六条 委管领导人员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七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报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八条  各出资企业应增强人事档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主动递交委管领导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按要求在形成材料的一个月内主动送交应归档材料.

第九条  各出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和管档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委管领导人员档案整理工作,及时做好档案材料的联系收集、审核归档工作,按照规定进行排序、编目、装订,并及时移送台州市国资委综合档案室。

第十条  台州市国资委综合档案室要做到认真鉴别,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秘密,严禁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国资委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