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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3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监事会的设立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委派或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独立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可设立专职监事。专职监事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市国资委聘任委派。专职监事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3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或相应学历,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及以上资格;

(四)具有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经历。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违反《公司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监事,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监事;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资产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六)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七)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按照知情、调查、报告、建议、纠正的工作要求,通过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询资料、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作进一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同意后,可对企业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可对企业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时,经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等力量。

第十九条  监事会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提供、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企业不予以协助配合造成后果的,或者妨碍、阻扰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将依法依章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建议,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市国资委、股东会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及时作出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财务执行情况、企业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7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以及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国有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规违法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有: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签发,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企业的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入股或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企业发现委派监事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三)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监事会开展工作进行指导,重视发挥监事会作用,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出资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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