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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11-1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2009年7月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9〕51号),扎实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进一步形成拒腐防变的教育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为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维护职工群众根本利益提供重要保证。
        二、完善教育预警机制,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1、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形式,丰富内涵,不断增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案例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廉洁从业和艰苦奋斗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法制教育等结合起来,教育广大企业党员干部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忧患意识和廉洁意识。国有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由企业党员和中层干部参加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企业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意识。
        2、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平台和载体,认真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学习教育,增强企业领导人员以及重要岗位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履职、廉洁从业的自觉性。针对企业领导人员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各级党委、纪委和国资监管机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开展警示诫勉谈话,并结合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与国企领导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纪委、国资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组织的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培训)活动。
        3、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廉洁文化建设。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结合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以诚实守信、崇尚廉洁为主题的廉洁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倡廉崇廉、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企业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的廉洁从业意识,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三、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 
        1、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在下属企业或其他相关联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下属企业领导职务,必须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中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不得在原单位及其下属企业继续返聘工作。
        2、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国有企业要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2009年10月底前,各国有企业要在广泛征求企业职工意见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明确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事项的范围、原则和决策程序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报同级纪委、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备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执行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企务公开制度,加强对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决策实施过程的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3、严格规范薪酬发放和职务消费行为。坚持报酬、责任和风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和职务消费行为。积极探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报批制度,属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他企业报同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履行报批或未按批准的标准擅自增加发放薪酬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薪酬收入及职务消费应作为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4、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方式,扎实推进竞争性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配好配强企业领导班子。探索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期制,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轮岗交流工作。
        四、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1、完善国资监管。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及时制定监事会建设的制度规范。以履行出资人权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完善外派监事制度。选拔和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并能代表出资人利益的优秀人才进入监事会。2009年要努力扩大专职监事覆盖面,力争三到五年后达到全覆盖。各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对下属子公司专、兼职监事的委派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完善监事会体制机制,健全监事会监管制度,加强监事会队伍建设。
        2、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健全国资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以提高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处为目标,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各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纪检监察机构。2009年,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其它企业也应配备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尤其要深入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强化企业风险管理,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过程监督,促进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3、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建立完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大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等审计制度,组织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任内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企业重大事项专项审计,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薪酬考核的重要依据。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控制制度,并将其作为带好队伍、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措施。
        4、整合监督资源。有效整合审计监督、财政税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国资监督、组织考察监督、工商监督等外部监督资源,充分运用职工民主监督、内部审计监督、领导成员相互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资源,有机结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五、完善惩戒机制,严厉惩处腐败
        1、加大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办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案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等侵害国家、公司利益和职工权益的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等典型案件。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管理,充分利用信访举报、审计等渠道发现的案件线索,提高案件线索的初核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和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自主办案的指导协调,进一步提高其办案能力。加强纪委、审计、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调合作,由各级纪委牵头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作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增强办案合力,加大查处力度。
        2、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治本功能。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做好查办企业案件的事后工作,通过“一案三报告”(案件总结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等措施,举一反三,认真剖析案例,研究案发原因。加强对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的研究,重点查找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意见并督促整改。通过以查促教、以查促管、以查促建,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改进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预防作用。
        六、完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1、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各级纪委、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建立企业党组织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分管范围协同抓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企业领导班子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切实做到反腐倡廉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2、明确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各国有企业要根据本意见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落实工作方案,重视和支持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配齐配强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发挥其监督保障作用,并把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部门和全资、控股子企业及每个责任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委派监事等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各级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帮助解决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3、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监督检查。各级纪委、组织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审计机关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报告制度。继续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检查的制度和机制,把企业自查和组织抽查、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进一步改进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果。在检查中发现未认真履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职责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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