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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9-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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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现将《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 (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 第二章 职责和原则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审计和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二)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 (五)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第六条 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一般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投资方式、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企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四季度末向市国资委预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在下年度1月底前正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主业投资计划以报告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非主业投资计划以请示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除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下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1、未按规定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2、企业涉及购置房屋建筑物的投资项目;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 4、企业非主业投资计划。 市国资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二)按规定建立董事会的企业,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市国资委将对投资项目出具核准意见或办理备案手续。 核准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件;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四)投资的合资(合作)方和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 (五)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六)有关投资协议文本,法律意见书; (七)涉及投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案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报告;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1、对投资额偏离幅度超过10%的,以及对资金来源和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的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4、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严格限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 力匹配。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市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上报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其中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对形成的全部资料严格逐项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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