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台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免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各市属企业:
         现将《台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免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台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免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下称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委《关于中共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台市委发〔2007〕35号),制订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免规定。
         一、明确管理权限
         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城市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社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绿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列入市委管理。台市委发〔2007〕35号文件发文时已在上述企业任职的市管领导人员,仍维持市管权限不变。
         列入市委管理以外的其他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和财务、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国资委管理。(具体见附后职位表)
         二、提出调整报告
         市属企业在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或出现职位缺位、领导人员正常交流等职位调整情况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及企业章程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换届或调整职位理由、职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任期目标等。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向市政府有关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提出市属企业换届或领导人员调整的初步意见。
市国资委也可根据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就市属企业的换届或领导人员调整直接向市政府有关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提出建议。
         三、组织推荐考察
         市委管理的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组织部组织推荐考察,市国资委派人参加。市委组织部在考察、酝酿后,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请市委研究决定。
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组织推荐考察。市国资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酝酿提出建议人选,征求市政府有关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意见后,提出调配意见,其中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调整需事先征求市纪委意见。
         四、办理任免手续
         (一)市委管理的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的党内职务由市委任命,其他领导职务按照规定程序提议所在企业办理任免手续。
         (二)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的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工委任命,其他领导职务由市国资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任免(建议任免),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的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或通过国有股权持有人建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任免。
         市属企业工会主席由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人选,在征得市国资委党工委同意后,按《工会法》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需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要报经市国资委党工委同意,属于市管领导人员还需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以上人员任命(聘任)后七日内由市国资委按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市属企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指定或委派,其他管理人员由市属企业组织考察任用(聘任),在任(聘)用后七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附件: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职位表200911111257907543781.doc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